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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7-03 09:38 浏览:   栏目:业务领域
刑事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律师服务范围:

 
担任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及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1、帮助自诉人分析案情,确定被告人和管辖法院,调查、了解有关事实,搜集有关证据,代写刑事起诉状,到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2、自诉人同时要求附带民事赔偿的,代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写明被告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具体的赔偿请求及计算依据;
 
3、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代理自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依法参与法庭审理,代理自诉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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