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由国家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与精神医学研究中心承办的中国政法大学第七届法律与精神医学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成功举办。
本届论坛以“法医精神病鉴定审查与使用中的疑难问题”为主题,邀请相关学者、鉴定人、司法办案人员、律师等进行深入探讨。各位嘉宾从不同视角分析法医精神病鉴定审查与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受邀参加,并根据实务中遇到的相关问题进行主题发言。
鉴定意见是借助于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和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个问题进行检验鉴定,相较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其他证据种类而言,一般被司法人员和普通民众视为证据价值较高、科学客观性较强的证据,在我国法定证据体系中具有较高的地位,常常被司法人员和执法者作为事实认定的重要依据。在刑事诉讼案件中,对案件当事人的精神鉴定意见经常会决定者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认定。
但在在司法实践中,法医精神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面临诸多问题,例如鉴定意见不一致,鉴定书不规范、分析说明不够严谨、鉴定周期长、鉴定人出庭等问题,常铮律师结合自身办案经历认为,要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要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管理,使鉴定意见不仅要符合程序性的规定,在鉴定内容上也要经得起推敲,这样才能充分发挥鉴定意见在案件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