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接下来面临的将是被逮捕。那么,如果被告人被逮捕后,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呢?
答:
根据《高法解释》第133条,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高法解释》第134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在押的,应当在宣判后立即释放。被逮捕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
1、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3、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对于上一级检察院决定逮捕的,下级检察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时,应当自行决定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