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律师的职责是为委托人进行辩护,但如果在案件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家属对律师的工作不满意,应该怎么办呢?
答:
如果是在案件进行的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对律师工作不满意,可与律师或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委托。在庭审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如果属于委托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被告人另行委托;再次拒绝的,可以准许,但是罪中只能自行辩护。
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如果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准许后,被告人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也可以由法院指定;重新开庭再次拒绝的,无论有无理由,都不准许。
犯罪嫌疑人属于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文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