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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3-07 11:31 浏览:   标签:

一、什么是刑事诉讼管辖?

 
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即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审判机关内部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分工,其中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之间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职能分工称为立案管辖,审判机关内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在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国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职能分工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称为立案管辖,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称为审判管辖。
 

二、刑事诉讼管辖分类

 
1、立案管辖(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1)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3)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管辖(图1)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的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的刑事案件;
 
b.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是铁路公安机关侦破的案件;
 
c.森林法院管辖的是严重危害和破坏森林,违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辖林区职权范围内的一切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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