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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08-31 18:23 浏览:   栏目:动态
研究院成功举办
 
“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
 
学术研讨会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并以制度化的方式为法律援助制度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提供了坚强的保证,开启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的“国家法”时代。
 
为进一步强化对《法律援助法》的理解,推动《法律援助法》的正确实施,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于8月27日下午顺利召开“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来自司法部、残疾人联合会、北京市司法局、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南开大学、北京工商大学、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北京中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北京隽格律师事务所、人民法治、人民网、法治日报、南方周末等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律所、新闻媒体共40余人参加了会议。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2)
 
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首先作了题为《我国法律援助法的学习、理解与实施》的主题报告。樊崇义教授总结法律援助的核心内涵为“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职责、公民的权利、社会公众的参与”,在此基础上,从9个方面对《法律援助法》未来的实施做了深入解读。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3)
 
随后,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首席专家顾永忠教授作了题为《法律援助立法的重大问题》的主题报告。顾永忠教授对《法律援助法》制定过程中,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法律援助的范围、法律援助律师和委托辩护律师的关系、法律援助的补贴及法律援助的质量监督的相关争议做了回应与解读。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4)
 
研讨会进入第一环节:《法律援助法》的制度创新与发展,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郭烁教授主持。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5)
 
中国人民大学陈卫东教授首先发言。他指出,《法律援助法》的制定总体较为完善,具有三方面的亮点:1. 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2.明确了公检法机关的履职程序;3.强化了法律援助的质量保障机制。
 
中国政法大学熊秋红教授对《法律援助法》的属性和获得法律援助权的权利属性进行了解读。熊秋红教授认为,《法律援助法》应当属于社会法属性,而获得法律援助权应当属于社会权利,具有三个特点:1.该权利实行国家保障为主,社会承担为辅;2.需要享有社会权利的是对社会贡献最少的人,权利具有他助性;3.应当提供普惠性的保障。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6)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7)
 
中国政法大学王进喜教授认为,《法律援助法》及时回应了当前的主要矛盾和社会需求,拓宽了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主体的渠道,确立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为未来高校提供法律援助提供了更多的灵活性。此外,条文第15条对于法律援助政府采购的规定,以及27条不得限制委托辩护人的规定,都是本法很大的亮点。
 
中国政法大学刘静坤教授从被追诉者的最大利益出发,认为应当建立被追诉者的权利信托机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维护被追诉者的最佳利益,建立被追诉人的权利清单、法律援助律师的职责清单,以及权利救济机制。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8)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9)
 
北京大学陈永生教授认为,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法律援助法》具有6方面的重大进步:1.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的基本原则;2.公检法机关负有保障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的义务;3.完善了值班律师制度;4.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5.对重罪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设定了资质要求;6.确立了委托律师优于法律援助律师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卫跃宁教授从实践出发,对《法律援助法》的适用提出了2点疑问:1.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公检法均负有通知指派义务,而第二款仅规定人民法院负有通知指派义务,两款存在不协调之处;2.第27条规定了公检法不得限制或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但是对限制或损害之后的救济措施尚未做出规定。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0)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1)
 
中国人民大学程雷教授指出要注意结合《法律援助条例》,比较研究《法律援助法》的重大修改和进步之处。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毛立新律师认为,根据《法律援助法》第35条告知义务的规定,死刑复核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负有告知被告人有权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然而,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提审中才可以见到被告人,复核程序已经到了相对较迟的阶段,此时再通知、指派已无多大的意义。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2)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3)
 
研讨会进入第二环节:法律援助实践与新法实施,本环节由中国政法大学赵天红教授主持。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4)
 
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从未成年人视角出发,指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与不足,并对未来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完善建议。
 
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法规处处长王治江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对《法律援助法》第25条第1款“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与《刑事诉讼法》当中的规定不符的问题作出了解答,“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是更为规范的表述,且在援助范围上,也比原来的表述更广。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5)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6)
 
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教授重点介绍了高校参与法律援助的相关情况,对域外国家高校法律诊所制度进行了详细介绍。
 
北京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贾秋美认为本次《法律援助法》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补贴作出了重大修改,将对实践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7)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8)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从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保障出发,提出了保障法律援助质量的一系列举措。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董坤提到,针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未成年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法律性质尚未明确。而核准前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应当如何进行?随后指出,家属委托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委托律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家属委托律师和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选择的权利。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19)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20)
 
南开大学朱桐辉教授认为我国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信息化建设并不完善,未来开展经济困难核查、信息查询等可能会存在障碍,法律援助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
 
盈科律师事务所赵春雨律师认为在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中,需要指派素质更高的律师,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同时,未成年人被害人也应当纳入到法律援助范围当中。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21)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22)
 
闭幕式由赵天红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吴宏耀教授作闭幕发言。吴宏耀教授认为《法律援助法》的出台对我国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重大意义,会引发很多新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难题,需要广大同仁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制度建设。
 
研究院成功举办“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图23)
 
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开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新时代”学术研讨会圆满落幕。本次研讨会中,各位与会嘉宾围绕《法律援助法》的亮点与特色、理解与实施、问题与对策等作出精彩发言,对推动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发展与完善具有重要理论与实践意义。未来,研究院将继续深入开展相关研究,为推动《法律援助法》的学习、理解与实施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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