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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宁动态|常铮律师在蓟门决策论坛深度阐述分案审理与辩护权的关系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5-05-31 14:59 浏览:   栏目:动态
“蓟门决策”是由中国政法大学公共决策研究中心主办的法律、经济类开放性论坛。每星期举办一期,每一期选择时下社会热点问题,采取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教授主持,邀请一位专家学者进行主讲,并由数位嘉宾进行点评的形式进行。论坛地点通常为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

衡宁动态|常铮律师在蓟门决策论坛深度阐述分案审理与辩护权的关系(图1)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分案审理制度的合理适用关乎司法公正与当事人权益的核心保障。5月10日,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受邀参与蓟门决策论坛第139期“刑事分案审理的问题与对策”,从刑事辩护视角出发,结合实务经验,就分案审理对辩护权的影响及优化路径发表深度见解。 
常铮律师系统回顾了分案审理制度的起源与实践困境,2014年最高检与公安部出台分案处理指导意见,其初衷在于规范复杂案件的审理。然而在实践中,分案制度逐渐演变为“化整为零”的审理模式——原本关联紧密的共同犯罪案件被拆分为多个独立案件审理,表面上提高了司法效率,却为辩护权的行使埋下隐患。  
常铮律师指出,分案审理的核心矛盾在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与程序割裂的冲突。例如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分案后各案被告人无法当庭对质,辩护律师难以通过交叉询问还原事实全貌,导致“卷宗笔录中心主义”取代庭审实质化,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有效性。 
常铮律师从丰厚的刑辩经验出发,总结了分案审理对辩护权的三重侵害。第一是发问权受限,分案后,关联案件的被告人或证人常以“不属于本案当事人”为由不出庭,辩护律师无法就交叉事实进行当庭发问。常铮律师分享办案实例:某分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辩护人为申请关联被告人出庭质证据理力争,却因程序规则模糊未能实现,最终导致部分关键事实认定存疑。第二是质证权虚化,被告人缺乏与同案人对质的机会,辩护人亦无法通过观察陈述细节、捕捉言词矛盾来质疑证据真实性。“当笔录成为‘唯一真相’,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将更难被发现”。常铮律师强调,质证权的实质化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防线,分案审理若导致质证流于形式,将直接动摇司法公正根基。第三是阅卷权缩水,分案后,律师往往只能查阅本案卷宗,关联案件的关键口供、物证可能被“切割”在其他案卷中。尽管法律允许申请调阅全卷,但实践中能否获批取决于办案机关自由裁量,辩护方常陷入“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  
常铮律师认为,当前分案审理的适用范围已远超立法初衷,分案制度被滥用,从“特殊情形”异化到“普遍适用”的。一方面标准模糊化:大量案件以“其他适宜分案处理”为由拆分,如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与受贿人分案审理,后案判决直接依赖前案结论,形成“有罪推定”的逻辑闭环;  另一方面程序工具化,部分共同犯罪案件为追求“快速定罪”分案审理,先判主犯再定从犯,导致从犯辩护空间被大幅压缩。常铮律师以某国家工作人员与非身份人员共同贪污案为例指出:“分案审理若异化为‘有罪预断’的程序工具,将彻底架空辩护权,背离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  
针对分案审理的制度性缺陷,常铮律师从“以权利保障重构分案审理规则”的角度提出三方面建议。一是立法完善:将分案规则纳入刑诉法体系,推动分案制度入法,明确适用情形(如被告人人数过多、案情严重复杂等),删除“口袋条款”; 同时建立分案错误救济机制,明确违法分案导致的程序瑕疵可成为上诉、抗诉理由。二是价值平衡,效率让位于公正的底线思维。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逻辑,分案审理必须以“不牺牲实体公正”为前提。“司法效率应建立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绝不能为追求‘快审快判’而牺牲当事人诉讼权利。”常铮律师强调。三是程序落地,激活辩护权的保障性机制。实质化庭前会议,允许辩方就分案合理性提出异议,申请合并审理;具体化权利救济,保障律师跨案阅卷权、关联被告人出庭申请权,明确法院对异议的审查义务与说理责任。 
衡宁结语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程序正义推动实体公正。分案审理制度的优化,不仅是司法技术的调整,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具体实践。衡宁律所始终致力于在刑事司法前沿问题中深耕细作,以专业视角揭示制度痛点,以实务经验推动规则完善,为当事人权益保障构筑坚实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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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常铮律师在蓟门决策论坛发言整理,观点仅代表个人,不构成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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