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3日下午1时,第二期衡宁沙龙如约在衡宁小院进行。我们邀请到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王跃进老师,主讲:利用损伤形成机理质证案件性质辩护的特殊效果。
本次沙龙由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主持。王跃进老师欣然表达自己愿意和刑辩律师进行深入沟通和交流的想法,认为合作共赢代表了未来刑辩律师发展的方向,而边缘科学之间的碰撞可以产生超出常规的能量。
王跃进老师对司法鉴定进行了简明介绍,着重强调司法鉴定在命案、伤害案中扮演关键证据的角色,一方面体现了司法鉴定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也引出王老师对刑事辩护的一个思考,即利用损伤形成机制对案件性质展开质证可以成为刑辩律师辩护的一个新切人点。
王跃进认为,当前的刑事辩护越来越强调精细辩护,只有精细才能达到有效辩护的目的。当前大多刑辩律师进行辩护时仅仅围绕法律和程序展开,对于鉴定证据比较陌生,忽视了鉴定意见对辩护工作可能会起到的重要意义。他以朱明勇律师办理的第一起案件为例,在这起案件的辩护中,朱明勇律师就是利通过用鉴定知识打掉了在案证据,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王老师强调,随着整体的法治水平的提高,律师和检察官以及法官在法律专业知识上并不存在明显的差距,并且办案侦查人员的专业意识和水平也在提高,留给律师辩护的程序漏洞也在减少,在此背景下,如果刑辩律师另辟蹊径,通过学习和掌握包括鉴定知识在内的一些刑事技术,就可以借助这种知识优势找到辩护的方向,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王老师作为一位鉴定方面的专家,提醒大家应当正确地对待刑事鉴定,不应该盲目迷信鉴定结论的正确性,以鉴定结论为基础进行事实和程序辩护,辩护律师应该提高自己发现鉴定过程中的问题的能力。此外,他还提醒辩护律师不应一味否定控方提出的证据,尤其是鉴定意见,因为鉴定人具有相对中立性,因此鉴定意见并非一定对自己不利,辩护律师应进行仔细的审视,想方设法为我所用。
王跃进老师还向大家介绍了鉴定意见的几项影响因素,包括被鉴定人本身的身体健康差异、医疗因素介入,以及鉴定人本身地执业品德,这些因素都会对鉴定意见造成影响。律师应当善于在这些方面入手,一旦有所发现,都可能改变案件定性。
随后,王老师通过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向大家阐释如何利用损伤形成机理推断损伤性质从而影响对案件性质的判断。并向大家讲解应该如何利用技术鉴定发现隐藏的线索,还原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找到新的辩护思路和方向,实现有效辩护的效果。期间还穿插介绍了一些简单的法医学知识和利用测谎仪测谎等刑事鉴定技术。
在互动环节王跃进老师耐心细致的回复了与会律师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本次沙龙专业性十足,但王老师经常穿插介绍一些有意思的经历和感受,使得整个活动不仅内容充实,而且气氛活跃,让大家在收获新思考、新启发的同时,度过了一个愉快融洽的下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