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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规定》明确,自9月1日起,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有正当理由的,死刑犯临刑前可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等。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规定》对家属获取裁判文书、辩护律师提交手续、当事人会见近亲属等具体问题进一步细化,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在听取律师意见、加强律师与法官沟通方面应规定更细致。
为规范死刑复核程序,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8月8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死刑复核及执行程序中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下称《规定》)。《规定》明确,自9月1日起,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有正当理由的,死刑犯临刑前可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等。受访律师评价,总体而言,新规就死刑复核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值得肯定。
《规定》试图解决饱受诟病的死刑复核程序不透明问题。《规定》第一条提出,高级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其在最高法院复核死刑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并将告知情况记入宣判笔录。被告人提出由其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除因客观原因无法通知的以外,高级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其近亲属,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
北京市泽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兴向财新记者表示,前述规定有利于解决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不透明问题。“死刑复核程序进行到什么阶段,什么时候该请律师,家属往往一头雾水;有的家属不掌握复核结果,到当事人要执行死刑时才得到消息。比如念斌案中,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但裁定做出半年多后才告知念斌,这问题很大。”
《规定》还对死刑复核阶段律师参与辩护相关问题予以明确。第四条明确:最高法院复核裁定作出后,律师提交辩护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应当接收并出具接收清单;经审查,相关意见及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死刑复核结果的,应当暂停交付执行或者停止执行,但不再办理接收委托辩护手续。
王兴认为,此条规定较为人性化。“死刑复核程序过去不透明,实践中存在有的家属委托律师介入时,复核程序已走完的情况。”王兴称,在此情况下,《规定》明确给律师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可以证明律师在该案的工作内容。
《规定》还对死刑复核文书送达方面予以规范。第五条提出,对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被害人近亲属申请获取裁判文书的,受委托进行宣判的法院应当提供。关于会见,《规定》明确,死刑执行前,罪犯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经法院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确保会见安全的情况下予以准许。
北京市衡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常铮认为,《规定》对家属获取裁判文书、辩护律师提交手续、当事人会见近亲属等具体问题进一步细化,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死刑复核程序中会见法官难、律师辩护意见反映难等痼疾能否一并解决?受访律师认为,相关规定还需完善。
2015年1月29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及时安排(详见财新网:死刑复核案件律师意见应被听取)。
常铮建议,死刑复核程序中,在听取律师意见、加强律师与法官沟通方面应规定更细致。“2015年的《办法》虽就听取律师意见做出规定,但比较粗线条,在实践落实中存在许多问题。实践中,存在公布了法官电话,但该电话打不通或者律师联系不上法官的情况;也存在听取律师意见的法官不是承办法官,而是书记员或者其他法官的情况。”
“我遇到过这种情况:好不容易约到法官,法官不耐烦,加上场所不合适,我们只说了几句话。长此以往,律师表达意见时,感觉被敷衍,难以与法官达到有效的沟通。”王兴提到其办案过程中经历过的问题。
王兴建议,对辩护律师约谈死刑复核承办法官、要求当面沟通意见问题,最好做出更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律师想去见死刑复核承办法官,但难以确定承办人,因此难以联系,即便约了面谈,沟通效果也难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