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江西打黑第一案:黑帮扬言要杀公安局长
核心提示:经过近一年的专案侦办,由公安部督办的江西樟树市刘世波黑社会性质集团案办结,刘世波被判处死刑。昨日,江西省公安厅披露这个“江西打黑第一案'侦破始末时提到,该集团无恶不作,甚至曾扬言要杀公安局长全家。
江南都市报4月16日报道 “药不到樟树不齐,药不过樟树不灵”,在享有江南药都美誉的樟树市,以刘世波为首的“黑帮”,潜滋暗长,给樟树市蒙上了一层浓重的阴影,时间长达10年之久。
经过近一年的专案侦办,这起由公安部督办的刘世波黑社会性质集团案已办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7天开庭审理后,近日作出一审判决,该集团头目刘世波,主要成员辜国兵、姜润平、喻林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买卖枪支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主要成员皮继勇死刑,缓期2年执行。唐志勇等其他17名集团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12年至2年6个月不等。
昨日,省公安厅向本报独家披露此案侦破始末的同时,称这是江西打黑第一案。
豪华轿车连连遭砸
2005年9月,樟树市政府为了统一规划城区建设布局,拟将市区商品大世界土地竞拍。消息传出,颇具实力的深圳投资商康某和众多投资商一样,准备参加竞拍活动一展身手。他亲率随员驾着奔驰ML320豪华型吉普车,千里迢迢来到樟树市。不料祸从天降,12日中午,他把车停在“丽鑫大酒店”门口用餐时,一伙手持铁棍的青年男子将他车子的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砸碎,造成直接损失1.63万元……
类似案件,樟树市也曾发生。
那是2005年8月22日,也是中午,停放在“万福楼”酒店门前的一辆深圳市的三菱吉普车被4名男子砸烂车窗玻璃,其作案手段和方式与“9·12”案极其相似。于是,樟树警方当即成立专案组,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
经宣传发动,群众纷纷举报:有人以极端手段控制建筑开发竞拍活动,砸车是警告,他们还有更多的企图……
随着调查的进一步深入,一名名叫刘世波的男子浮出水面,他便是砸车行动的始作俑者。
骇人听闻涉黑团伙
刘世波,32岁,樟树市人。1996年,22岁的刘世波初次出道,年轻气盛,霸气十足,与当地混混辜国斌、皮继勇、李斌等人一拍即合,形成稳定的帮派关系。刘世波既善于揽财,又能为同伙“摆平”麻烦事儿,很快成为这些人的“老大”。刘世波团伙为争夺地盘、扩充势力,在与当时的樟树“斧头帮”等流氓团伙火并中,被对方砍伤,遂起报复之念,加快了扩张团伙势力步伐。
随着团伙成员剧增,刘世波团伙的暴力倾向逐渐转为非法敛财,凶残程度恶性攀升,渐成黑道霸主。1997年后,刘世波开办“世波工贸有限公司”;次年又开办“黑森林歌舞厅”。这些场所便成为刘世波团伙的指挥部和聚会点。这时,经济基础已显雏形的刘世波团伙,开始用来福枪、大砍刀横行樟树城区,不断地制造着伤害案。他们只要瞅谁不顺眼就伤谁,想得到什么谁也拦不住,十分嚣张。其团伙成员皮继勇、辜国斌、胡健、姜润平、李斌、李强等人则私设赌场,牟取暴利,网络手下,意欲控制建材市场。此时的刘世波也在“高人”指点下俨然成了守法纳税户、文明公民,而其巧取豪夺的凶残真面目却隐藏在幕后。
随着樟树地方经济的迅猛发展,刘世波团伙势力逐渐渗透到拆迁业、移土业、建筑模板业、建筑钢管架服务业等领域,并以暴力威胁实施垄断。团伙组织成员膨胀至近百人,形成了金字塔式结构。刘世波的所谓“意志”仅通过上层成员逐级向中下层成员传达;各上中层成员的手下之间通常没有横向联系;底层成员接到打人或砸车等行动指令时,只知道无条件执行,不得追问原因。其组织结构日趋严密,同时与当地要害单位人员建立了非比寻常的密切关系,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对当地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血案凶情台前幕后
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深入,刘世波团伙的血腥暴力凶残案件愈查愈多,其血案凶情台前幕后的轮廓逐渐明晰凸显。
事情追溯到1998年,刘世波团伙成员因赌博与其他赌徒发生纠纷。8月7日,刘世波团伙成员皮继勇带人持刀到樟树市台属楼下,将张小东同伙杨金华砍伤后仍不解恨,又于次日带人持枪到樟树市人民医院将住院治疗的杨金华砍成重伤。后来,张小东得知皮继勇获刑出狱,伙同谭健找到刘世波“工贸有限公司”找皮继勇“算账”,因不见皮,就将刘世波砍伤。刘世波治伤期间便与皮继勇等人密谋复仇事。随后,系列砍杀案件频发,凶手却被隐藏起来。
1999年2月27日,为报刘世波被砍之仇,辜国斌、姜润平、李斌持刀和来福枪将谭健手下杨炜砍伤。皮继勇遭杨炜报复,被杨炜用枪打伤。皮继勇一怒之下又邀辜国斌、姜润平、胡健、李斌、李强等人持刀、枪,于当年10月15日将杨炜枪击致重伤,杨炜的两名同伙也被砍成重伤。
2001年初,刘世波再次授意皮继勇伺机报仇。皮向手下辜国斌传达刘的指令,要辜先踩点。当年2月11日晚,辜接手下电话,得知“仇家”邹清华一伙在“黑森林歌舞厅”潇洒,立马报告皮。皮当即指使唐志勇等人行动。唐不由分说,一枪将邹清华打死。事后,皮送两千元给唐当盘缠外逃。刘世波则安顿皮隐藏在新余,每月送去生活费两千元,长达数年之久。
2004年3月10日,刘世波团伙成员辜国斌听说樟树“春潭八怪”流氓团伙成员姜科斌放风要砍自已,便“先下手为强”,指使手下携刀和猎枪将姜的同伙杨超打死,把其他人砍伤。
2004年初,刘世波故意讥讽手下姜润平不如皮继勇得力,警告姜再不混出点儿名堂来,就叫他卷铺盖走人。姜觉得很没面子,想干上一票大的,让刘刮目相看,于是选择了曾经砍伤刘世波的另一流氓团伙头目余江下手,于同年12月22 日,指使周磊伙同吴辉、徐艳华等人持刀赶到“重庆火锅城”,将新婚才几天的余江砍死。事后,辜国斌安顿姜润平到新余找皮继勇会合,刘世波每月提供1300元给姜逃匿用。
为使团伙成员免受法律制裁,更好地为其所用,刘世波上窜下跳,竭力为其属下“摆平”麻烦事儿。团伙骨干辜国斌,皮继勇、李斌、胡健多次持刀、枪伤害他人,却被判处缓刑,就是刘世波花十多万元钱四处“斡旋”的结果。为了帮助命案在身的皮继勇、姜润平等人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刘世波不惜花费6万元为他们办理假身份证。每当手下犯案,他就“慷慨解囊”,资助手下逃跑,使每个团伙成员死心塌地、盲目地追随于他,而且更加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显然,皮继勇和姜润平为突破刘世波案之关键。(江南都市报 作者:王健根、傅绍华、涂永辉、邹晓华)
刘世波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黑”与“不黑”的激辩
江西省樟树市有药都之美誉,近几年来,随着招商引资的兴起,建筑业成为当地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激烈的竞争却引出了惊天大案,控制建筑业命脉的“黑老大”被捕入狱,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值得关注的是,他是否领导着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亲自指使、参与的命案是否也要由他负责?本案的辩护律师必然要顶住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的双重压力,在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艰难前行。
一、案情回放
2005年9月,樟树市政府规划城区建设布局,竞拍商品大世界土地,这一消息吸引了众多的投资者前来竞标,其中就有深圳的投资商康某。康某这次亲自带队,驾驶奔驰ML320经过长途跋涉来到樟树,准备参加竞标。9月12日中午,停靠在康某下榻酒店门前的奔驰车被一伙手持棍棒的青年男子一阵乱砸,奔驰车的前后挡风玻璃和车窗玻璃全被砸碎,崭新的名车顷刻间变得惨不忍睹。
这一严重影响招商引资的恶性事件在当地引起了不小的反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侦查工作紧锣密鼓地开始了,砸车事件背后的内幕也一点点被揭开。
侦查中,警方发现,类似的砸车事件在当地已发生多起。2005年8月22日中午,在万福楼酒店门前,一辆牌号属于深圳市的三菱吉普车被数名男子砸烂车窗玻璃。2004年10月12日,本地建筑商彭某也有类似遭遇,当时他提出竞拍某别墅后,其汽车的挡风玻璃就被人砸碎。
这些案件均针对建筑行业的开发商,手段都是砸车,暴力行为传递出的信息似乎不言而喻,警方认为这很可能是同一团伙作案,以达到相同的目的。侦查小组很快查明,康某奔驰车被砸事件的实施者叫李强,幕后的指挥者叫刘世波,而李强则跟随刘世波多年。
刘世波,外号“牛鳖”、“老牛”,32岁,樟树人,江西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副总经理。其与砸车的李强,以及樟树市一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在逃人员交往密切,社会上甚至有传言说樟树市的“黑道老大”非他莫属。而几次砸车的事都与他直接相关。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认定刘世波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该组织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追溯到1998年。当年陈国军与杨金华因赌博发生纠纷,和谈不成。1998年8月7日晚,皮继勇伙同张志刚持刀在樟树市淦阳办事处楼下将杨金华砍伤。次日,听说杨金华要报复,皮继勇又纠集张志刚等人到樟树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找到正在治疗的杨金华,再次将其砍伤。后谭剑一伙到刘世波公司找皮继勇算账,因不见皮继勇,便将刘世波砍伤。于是,便有了之后一系列的砍杀事件。1999年年初,为帮刘世波报仇,皮继勇安排辜国兵、李斌、姜润平等人集中吃住并寻找谭剑一伙。1999年2月27日晚,辜国兵、姜润平、李斌手持刀、铳将谭剑手下杨炜砍伤。2001年2月11日晚,皮继勇得知邹清华在樟树市药都宾馆黑森林歌舞厅,就打电话叫唐志勇带人前往砍杀。唐志勇找人来到黑森林歌舞厅,唐向邹的背部开了一枪,其他人朝邹乱砍,后邹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皮继勇送2000元给唐志勇作盘缠以逃避打击。刘世波则安顿皮继勇隐藏在新余,每月送去生活费2000元,长达数年之久。2004年年初,姜润平在得知刘世波认为他办事不力后,觉得很没面子,于是选择了另一流氓团伙,为其头目余江打下手。同年12月22日,姜润平指使周磊伙同吴辉、徐艳华等人持刀赶到“重庆火锅城”,将余江砍死。事后,辜国兵安排姜润平到新余找皮继勇会合,刘世波则每月提供1300元给姜润平逃匿。
除上述暴力犯罪外,刘世波还在经济领域扩展自己的势力。1998年,刘世波与他人合伙开办了“黑森林歌舞厅”,每年收入达10万元。但1999年夏的一场大火,将“黑森林歌舞厅”烧毁。刘世波不死心,又转向煤炭生意,借助银行关系,虚假注册资金30多万元,创办了“世波工贸有限公司”。因无市场运作经验,公司很快倒闭。2002年,刘世波使用相同手段,再次通过银行关系虚假注册资金138万元,与同伙杜剑锋办起了宇洋船舶公司。公司每年有几万元的船舶挂靠费收入。同年,樟树市自来水公司搬迁,旧址需重新开发。开发商熊某欲取得其5.08亩地的开发权,却担心拆迁有麻烦,便找刘合作开发,想借刘的“势力”顺利完成拆迁工作。刘世波与熊某一拍即合,用香港人廖某的身份证,注册港资性质的雅阁房地产开发公司,以95万元/亩的价格轻易取得了自来水公司旧址的开发权。刘世波仅出资25万元,便获得了50%的股份。在与拆迁户商谈中,刘世波团伙软硬兼施,强逼拆迁户让步,从中净赚300多万元。
2005年8月,樟树市规划开发近50亩的商品大世界旧址,刘世波见有机可乘,就和熊、李、付商议合伙竞标该项目,商定每人占股25%,竞标1000万元。保证金按雅阁公司180万、李某58万、付某262万分摊,差额500万元,由刘世波出面向樟树某建筑开发商借支。刘世波团伙精心策划实施了前面提到的“8·22”和“9·12”砸车事件,导致其他投资商退出竞标,商品大世界土地开发项目第一次竞标流拍。同年12月,刘世波的左膀右臂李斌、杜剑锋见江西盐矿煤灰煤渣生意有利可图,便采取强制手段,投入30多万元却获得了总股份220万元中22.73%的份额。此后,他们又强占了富达盐矿煤灰煤渣的经营权,牟取暴利。
不久,商品大世界土地开发项目再次竞标。刘世波与熊某、李某、付某商议非拿下此项目不可。因资金不足,刘世波又以所谓“老大”身份向樟树某开发商借款200万元,该开发商被迫投资合伙。刘世波制作假协议,将雅阁公司的出资全部伪装成李某借款,在没有其他公司敢竞标的情况下,以100万元/亩的价格取得了商品大世界土地开发权。市里给的中标价,让刘世波感到难以牟取暴利,他又大肆活动,企图逼迫市里降低价格。这时“东窗事发”,专案组冻结了刘世波等人的竞标押金1000万元。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定刘世波等人实施的犯罪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以十几项罪名对刘世波提起公诉。
二、律师论案
刘世波等人涉黑一案在樟树市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甚至在整个江西省都被列为重大案件。该市的纪委、监察部门、检察机关也都提前介入该案。刘世波的家人也因该案受到不同程度的牵连。此时,他们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他们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是很清楚,也不知道一旦被认定为这种犯罪,刘世波将会面临怎样的处境。但是,他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压力,认识到刘世波是这起震动全省的涉黑大案的首犯。于是,他们开始四处打听,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来到北京找到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希望张律师能够办理此案,为刘世波争取最好的审判结果。
通过刘世波家属的介绍以及媒体铺天盖地的报道,张律师了解到案件的重大性、复杂性,因为案件涉及两条人命,而刘世波等人一旦被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世波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要承担该组织所犯罪行的全部责任,刘世波有可能性命不保。这一番分析,让家属认识到对刘世波而言保命是最重要的。他们对律师工作的要求也是保命。
对于能否保住刘世波的性命,张青松律师并不十分确定。因为这要通过会见、阅卷等工作之后,才能有更准确的判断。同时,多年的职业经验告诉他,在本案中前行的每一步都将是异常艰难的。
刘世波的家人基于对专业律师事务所及专业刑事辩护律师的认同和信任,正式委托了尚权律师事务所,并办理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张青松律师及他的同事开始了工作。
在侦查阶段,虽然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是在实践中律师在这一阶段能做的实质性工作并不是很多,一般也只能通过会见了解案情,但有时侦查机关会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即使安排会见,侦查人员在场也很难谈及案情,更不用说在这个阶段看任何卷宗材料了。
但是律师还是要履行其工作职责的。接受委托后,张青松律师和陈涛律师便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会见工作。因为,在侦查阶段,律师是看不到任何案件材料的,所以了解案情的唯一方法就是会见当事人。
2006年9月29日,张青松律师又一次赶到江西会见刘世波。此时,案件已经移送到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据了解,办理该案的公诉人有3个。此次到江西除会见刘世波外,张律师还想约见公诉人,与其交流一下对该案的意见。张律师认为,这种与检察人员的正当、符合法律程序的交流,是有利于律师对案件的把握的。
2006年10月23日,由于事实和证据问题,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1月23日,宜春市公安局对本案补充侦查终结后,又一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6年12月1日,依据《刑事诉讼法》关于补充侦查期限的规定,张青松律师算到案件应该回到检察院了,于是又一次拨通了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的电话,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以便确定再次会见刘世波的时间。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介绍说,这次补充侦查后追加了两个单位作为偷税罪的犯罪嫌疑单位,另外减少了一个犯罪嫌疑人。但这是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的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是不是还要退回补充侦查还不一定。检察人员对于案件是否还要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没有做出明确的答复,只是说案件是否再次退回,要等提审之后再决定,但是退回补充侦查的可能性应该很大。因为根据经验判断,办理复杂案件时司法机关一般都会将法定的程序用完,以争取充分的时间。何况这个案件如此重大,如此复杂,被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案件涉及30多名犯罪嫌疑人,10多项罪名。
2006年12月6日,张青松律师、陈涛律师由北京出发前往南昌,之后又辗转至宜春,一到宜春便与宜春市检察院联系,预约第二天去检察院办理手续以便会见刘世波。
这次到宜春,两位律师见到了所有参与办理这个案件的公诉人。张青松律师复印了新的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长达50多页,新的起诉意见书有这样一个变化:原先一个叫陈东平的犯罪嫌疑人已经没有列在起诉意见书里了,显然已经释放了;增加了一个江西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嫌疑单位,罪名是偷税罪、行贿罪;给刘世波增加了一个非法买卖枪支罪。除此之外,行文上也有些改变,从表述上思路更清晰了。
会见刘世波时,刘世波告诉律师案件补充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的人员又来提讯过他,案件再次移送到检察院后,检察院的3个人也来提审过他。刘世波对检察院公诉处的几位同志表示出好感,认为他们比较客观,对于自己提出的问题比较重视。
在将近5个小时的谈话中,两位律师以倾听为主,一方面是由于在这个阶段律师还不能看到全部案件材料,根据有限的信息资料猜测案件事实而做出的分析判断往往缺乏客观准确性;另一方面,张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判断,这个时候在押人员总是希望多表达自己的感受和认识,所以律师认真倾听对安抚当事人非常重要。在整个会见过程中,每当刘世波情绪低落的时候,律师就鼓励他坚持下去,告诉他案件的结果只有经过审判才是明确的。
经过多次会见,张青松律师感到刘世波向律师讲述的案件事实与司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很大出入,比如拆迁问题,刘世波讲,在他参与的拆迁业务中,都是尽量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尽管有些要求是过分的,但还是尽量满足,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有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甚至连纠纷都没有,为此他的雅阁房地产公司多支付了100多万元的拆迁费。
对于刘世波的叙述,张青松律师心里充满了疑问,刘世波真的是这样的人吗?是不是刘世波想用这样一种暗示来引导律师为其进行最大限度地辩护呢?张律师判断,两种可能性都存在。这个案子在侦查阶段就被媒体宣传为“江西打黑第一案”,侦查机关一开始可能就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去侦查的,不排除这种先入为主的侦查思路已经引导公安机关有意无意地搜集能够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切证据。但是,刘世波在宜春一带有如此大的名气,肯定有他过人之处,这样一个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多少钱,又没有直接参与暴力事件的人,是怎样让这么多“社会混混”对他臣服的呢?作为刘世波的辩护律师,张青松当然不希望看到自己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而且从起诉意见书的描述及多次会见刘世波所了解的情况来看,案件涉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刘世波都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刘世波被判处死刑的唯一可能就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认定,此时刘世波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负责。如果刘世波所述属实,对于这个罪名的认定证据还不够充分,刘世波没有多少钱,他根本就不可能有经济基础去支持这么一个庞大的犯罪组织。他从来没有给这些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发过工资或者其他报酬。涉及钱的事只有3件:(1)皮继勇因犯罪在外逃亡的时候,他老婆生孩子,刘世波和杜剑峰等人以朋友的名义每月凑2000元钱予以资助;(2)姜润平因涉嫌犯罪在外逃亡的时候,刘世波曾经给过他钱;(3)皮继勇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起诉,刘世波曾经去协调被害人,并且凑了一部分钱支付被害人的赔偿金。因此,从法律的角度看,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缺乏相应的要件,有辩护的余地。
然而,在与检察院办案人员交流之后,张青松律师的信心备受打击。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从案卷材料来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该可以认定。刘世波对于组织的形成过程、分工等情况在侦查阶段供述得很清楚;至于经济支持,逢年过节时给手下人发红利,辜国兵给手下发工资,这些钱都是刘世波给的。这些信息让律师感到辩护之路将会异常艰辛。
2007年1月8日,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到法院后,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于2007年4月12日将案件撤回起诉,4月13日重新分案起诉。重新起诉后,起诉书中增加了一个被告人,同时将熊文等9个被告人及江西雅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新分案起诉,也就是将涉黑人员与非涉黑人员分案处理。
案件到法院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于是,张青松律师和陈涛律师与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准备再次赶赴江西阅卷并会见刘世波。案件涉及20多名被告人,案情重大、复杂,卷宗材料多达90多册,两位律师在江西整整待了一个星期,白天到法院阅卷,复印相关案卷材料,晚上讨论案情,研究辩护思路。这期间又会见了刘世波,进一步与其交流案件情况,主要是听取其自己对案情的介绍及他个人的辩解意见。
回到北京后,张青松律师组织陈涛律师、常铮律师开始了更细致的阅卷工作。起诉书指控刘世波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等11项罪名。于是,3位律师分工,各自负责几个罪名,用了近两周的时间,将90多册的卷宗材料浓缩成了相对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的阅卷笔录,并确定了初步的辩护思路。
公诉机关指控如下:
被告人刘世波早在1993年便从学校辍学,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汪青平、陈国军、皮继勇,整日在樟树社会上“混世”、打架斗殴,小有恶名,并陆续吸收了辜国兵、姜润平、张志刚、李斌等“两劳”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1997年被告人刘世波为扩大势力,混出名声,进行了第一次分工,由刘世波、陈国军负责去挣钱,皮继勇负责去混社会、发展成员,使该团伙得以进一步发展成有10多个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至1998年,刘世波在恶势力团伙中已处于核心地位。刘世波被谭剑等人(樟树市另一恶势力团伙)砍伤之后,为了报仇及压制其他恶势力团伙,刘世波对团伙成员进行了第二次分工。刘世波对团伙成员讲:要团结,以后他负责去挣钱,其他的人负责对外搞大名声,搞出地位来。有名声就好挣钱,出了事他会负责摆平。在刘世波的组织、授意、怂恿下,由皮继勇具体负责安排,纠集了辜国兵、张志刚、李斌等人去找谭剑一伙寻仇砍杀,集中吃住,并购买枪支、刀具。经过多次有组织的砍杀对立团伙,逼得对立恶势力团伙头目谭剑到刘世波开的黑森林歌舞厅放鞭炮、下跪给刘世波赔礼道歉。这一事件大大提高了刘世波团伙在樟树各犯罪团伙中的地位和淫威。此后,社会闲散人员纷纷慕名加入以刘世波为首的恶势力团伙,从而使该团伙成员不断增多,势力不断扩大,并开始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成员多达几十人,从上到下呈金字塔形,层级达4级。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刘世波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对该组织的事务拥有最终决定权,组织成员称其为“老牛”、“老大”。辜国兵、皮继勇、姜润平是组织、领导成员,各自组织、领导分工负责具体事务。他们手下各有一班“小弟”。“小弟”又各自发展自己的下线,一级一级,层次分明。
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成员固定,层次分明,而且分工明确,奖惩分明。刘世波、辜国兵、皮继勇、姜润平等人多次组织领导团伙成员在水晶宫等休闲娱乐场所以喝茶玩乐的形式对该组织要做的事进行授意安排。各团伙成员也无不遵守,各司其职。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吸收了大批成员后,为掩盖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性、暴力性,刘世波多次告诉辜国兵、皮继勇有事要安排手下人去干,不要亲自去干。在控制、约束组织成员方面,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间以移动电话为主要联络方式,要求24小时不关机,单线联系,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之后马上把电话卡换掉。在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逐渐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规定。
1997年以来,被告人刘世波先后开办了黑森林歌舞厅、世波工贸公司、宇洋船舶公司,并以这些经济实体的营业场所为该组织的聚会窝点,以日常经营所得利润支持该组织成员的日常生活并逐渐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特别是2002年以来,刘世波看中熊少庭懂建筑业务的能力,决定与其合伙开办雅阁房地产公司,使其黑色资产的收益和孳息不断产生新的利润。同时,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他团伙成员李斌、杜剑峰、邹玮等也纷纷效仿刘世波,利用违法犯罪所获得的“名声”,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逐渐渗透到樟树市境内的移土业、煤灰煤渣业、拆迁业及房地产开发业,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这些黑色资产,除维持经济实体的有效运转外,其中一大部分用于为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日常开支、发“工资”、挥霍、购买犯罪工具、“摆平”违法犯罪的事、行贿拉拢党政司法干部等,以维系该组织的存续和发展壮大。
以刘世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进一步扩充自己的实力,铲除对立团伙,巩固自己的“江湖地位”,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以较强大的经济实力做基础,以人数众多的组织成员为依托,以大量的枪支、管制刀具为支持,各组织成员、小团伙间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补充、有分有合,在被告人刘世波的指使、授意下,在辜国兵、皮继勇、姜润平等组织、领导者的具体指挥下,在其他团伙成员的积极参与实施下,大肆在樟树市境内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自1997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在樟树市境内共作案60余起,其中故意杀人2起,故意伤害24起,抢劫1起,寻衅滋事5起,敲诈勒索4起,强迫交易3起,故意毁坏公私财物3起,共致死3人,致重伤9人次,轻伤18人次。除以上直接构成犯罪的行为外,还实施了一系列欺压群众的违法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刘世波等22名被告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刘世波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是首要分子。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张青松律师判断,否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成立,对保住刘世波的性命至关重要。因为对刘世波来说,这个罪名是个“帽”,一旦这个罪名成立,刘世波是该组织的领导者,根据《刑法》第26条第3款之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刘世波就要对该组织其他成员所实施的相关的有组织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的两起故意杀人和一起故意伤害致死的罪行,虽然刘世波都没有直接参与,但是如果这3起犯罪事实被认定为该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则刘世波也难逃干系,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刘世波也要对这3起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这两个罪名都可能被判处死刑,身背3条人命的情况下,刘世波保命困难。
经过这一番分析,3位律师认为,一审时应当把辩护的重点放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上。
2007年4月22日,刘世波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在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张青松律师和常铮律师提前2天到达宜春,联络其他被告人的律师,与他们进行沟通,交流辩护观点,以期庭审时相互配合,获得最好的辩护效果。本案是涉黑案件,22名被告人之间是相互关联的,律师的辩护目标是一致的,律师之间资源的整合能让多名律师的辩护形成合力,使辩护产生更好的效果。两位律师提前到达宜春的另一个目的是为开庭做好先前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庭审前会见刘世波,向其交代庭审的程序,并再次就案件事实进行相关的沟通。
合议庭由3名审判员组成,据了解,审判长是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庭长,是一个业务水平很高的法官。控方的阵容也很强大,宜春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处长亲自挂帅,检察员中还有全国优秀公诉人。辩护律师的团队也是群英荟萃,第一被告人刘世波的律师是张青松、常铮,他们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是全国首家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两位律师是专业做刑事案件的,理论功底和业务水平出类拔萃;其他21位被告人也都聘请了律师,这些律师都是江西地区非常优秀的律师。控、辩、审三方的强大阵容,更证明了该案件在当地的重大影响。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庭审的程序主要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部分,而整个庭审最激烈、最精彩的环节当属法庭辩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张青松律师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
整个庭审中辩论最为激烈的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了,控辩双方围绕这一罪名展开激烈的辩论。公诉人指出:第一,本案具有如下主要犯罪特点:形成人数比较固定的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下线人员无条件服从已经成为习惯;组织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后,统筹组织犯罪人员出逃,有上下级之分,分工也明确;第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第三,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行为,共作案60余起;第四,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张青松律师则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分析论述,驳斥控方观点。张律师提出,根据《刑法》第294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控制性4个基本特征,这4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而本案中的证据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完全同时具备这4个特征,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定标准,不能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这4个特征一一进行了剖析,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经济性和非法控制性两个特征,其行为性特征也不够典型,组织性特征不尽完备,因此,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标准,对被告人刘世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能成立。最后,张律师提出本案中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质上是个结构松散的“恶势力团伙”,对于“恶势力团伙”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实施犯罪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
张律师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论述有理有据,以事实为依据,紧紧围绕法律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定一一分析论述,找出本案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漏洞,有力地反驳了公诉人的指控。
之后,常铮律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罪名发表了辩护意见。常律师提出,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这3项罪名,是在刘世波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前提下认定的,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刘世波对这3项罪名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既然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认定,刘世波也不应当对其他人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常律师主要针对两起故意杀人和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论述,提出这2项罪名在认定上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刘世波没有授意、指使,更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案件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4天时间。庭审休息的时候,辩护律师之间都会有简单的交流,指出庭审中的问题,寻求之后更好的配合。这些江西同行都是有着丰富执业经验的高水平律师,从他们的观点、意见中两位律师也受到很大启发,办案的过程也是个相互学习的过程,在办案中和江西同行结下了深厚的友谊。
庭审结束后,两位律师再一次会见了刘世波。刘世波对律师的开庭表现非常满意,但是对案件的结果并没有抱很大希望。这个案件被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在整个宜春地区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其受关注度可想而知,在这种情况下,案件是否会受到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能否得到公正的处理,这些都不好预测。而且,“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可以说是个认定起来非常宽泛的犯罪,法律及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都是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如何认定“有组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法律没有相应的量化标准。此外,我国并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也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别是在国家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时,只要存在某一方面的突出特征,都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忽视了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控制性4个特征,缺少一个都不能构成该罪。法律中使用的语句含义不明,再受到其他因素的介入,对案件结果不抱希望是有一定根据的。庭审后的这次会见,主要是讨论案件接下来如何做,如果结果如预料的那样,如何进行二审的工作。
2007年8月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宜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决被告人刘世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2008年3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判处刘世波死刑。
原文链接:
http://news.cntv.cn/program/jiaodianfangtan/20100401/106013.shtml
http://news.sohu.com/20080416/n256334353.s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3b25370101hfnh.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