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但目前我们国家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总的还是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法院在审理的也要考虑未成年人的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那么具体有哪些特别规定呢?
一、如何认定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第一,《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是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二,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二、未成年人实施以下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3、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三、未成年罪犯是否可以减刑、假释?
答案是可以,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如果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总结:
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重点查明年龄是否达到相应刑事责任年龄。对一些特别情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未成人罪犯同样可以适用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