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最终法院审判的时候是要确认被告人人是否有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被告人肯定要出庭,一是为了方便法官了解案情,二是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而作为犯罪中另一方主体被害人,法院是否要通知出庭呢?
一、法院是否要通知被害人出庭?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广义上的被害人,既包括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的被害人,也包括刑事诉讼中的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一般来说,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那么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当事人”的含义进行了释义,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结合前述内容,刑事案件法院在开庭前也应当通知被害人出庭。
二、如果被害人不出庭,法院会怎么处理?
如果是在公诉案件中,根据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身份属于自诉人,如果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总结:
在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作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主体,是整个案件中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之一,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要通知被害人,但是实践中有的被害人基于各种原因不会出庭,一般来说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仍可以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