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人身刑事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会因为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所以对受害人而言,除了希望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要受到刑事处罚,还希望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在刑事案件中,能否主张精神赔偿呢?一般什么时间给付?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可以看出,被害人如果有物质损失,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可以提出精神损失吗?
答案是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刑事案件中,是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只能主张物质损失。即使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因为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是想要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话,法院则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