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剧或者生活中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经常会看到警察会前往犯罪嫌疑人家里进行搜查,寻找与案件相关的各种线索,以求尽快侦破案件。那么警察到家里搜查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搜查,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来进行,并且搜查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搜查妇女的身体时则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的对象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相关人员的人身进行,也可以对被搜查人的住处、物品和其他有关场所进行。
警察到家里搜查合法吗?
警察等侦查人员到被搜查人家里进行搜查时,必须依法严格遵守相应程序。首先,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公安机关的搜查证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人民检察院的搜查证须由检察长签发),但是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这里的“紧急情况”,是指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或其他紧急情况等情形。另外,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公安机关也可以要求有关单位、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而且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
若遇到阻碍搜查的,警察等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搜查完毕后应当将搜查的情况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如果被搜查人在逃,其家属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若是在非紧急情况下,侦查人员没有出示搜查证强制进入他人家里进行搜查,则可能触犯“非法搜查罪”。刑法上的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这里的“非法”即没有搜查权的人或者有搜查权的人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定程序进行搜查。根据《刑法》第245条的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警察等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构成本罪的,则要从重处罚。
因此,当有警察到家里进行搜查时,一定要看其是否搜查证,要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