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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9-13 11:57 浏览:   标签: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标准(图1)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类罪名,其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的安全。“不特定”指犯罪行为没有具体针对对象,造成的结果无法事先预知,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是一种客观判断,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确定的侵害对象为转移。比如在公共场所放置炸弹,其危害对象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就符合这一客体要件。


2. 客观要件:


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包括以危险方法实施行为、破坏公用工具或设施、实施恐怖活动、针对具有极大杀伤力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犯罪、违反安全规则造成重大事故等。


行为造成了相应的危险或侵害后果。这里的“危害”包括危险与实害,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条件,导致实害结果是犯罪的既遂条件。例如,放火行为只要使对象物燃烧,就对公共安全产生了具体的危险,构成犯罪既遂;如果放火行为因及时被扑灭而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但仍具有公共危险性,也可构成犯罪。


3. 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通常为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即达到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过,也有极少数规定特殊主体的情况,如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航空人员、铁路职工等。


对于一般主体,不同的具体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有不同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例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或过失。故意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侵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犯罪;过失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例如,行为人明知在加油站内使用明火可能引发爆炸等危险,仍故意为之,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故意犯罪;而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则可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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