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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刑标准(刑法第133条及其司法解释)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10-28 09:31 浏览:   标签: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处理

在现代社会,随着交通工具的普及和道路网络的扩展,交通事故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它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深重的痛苦,还可能引发法律纠纷和社会不安。

交通事故判刑标准(刑法第133条及其司法解释)(图1)


为了规范交通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刑法》第133条对交通事故的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不仅涉及事故责任的判定,还包括了对不同情节下肇事者的刑事处罚。


本文将详细解读这些规定,以期为公众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导,帮助人们理解在交通事故中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


一、 一般情节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重大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有以下几种情形: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加重情节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特别加重情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此外,如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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