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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警队录口供被威胁怎么办?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1-18 08:51 浏览:   标签: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供述往往是案件得以侦破的关键,所以司法人员,尤其是公安人员为了尽快破案可能会采取威胁、暴力等手段来获取所谓的“口供”。而受害者出于恐惧心理更倾向于认罪,然后就导致了各类冤假错案的发生。那么,在刑警队录口供遭遇威胁时,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在刑警队录口供被威胁怎么办?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旨在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这里的“肉刑”是指直接施加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可使其身体健康遭到损害或肉体、精神遭受痛苦的摧残手段,如捆绑、使用戒具、刑具等;“变相肉刑”是指上述肉刑以外的其他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肉体、精神遭受痛苦折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如长时间站立、罚跪、不准睡眠、轮番审讯等。
 
       刑警队当然属于司法工作人员,但是这里的“威胁”应做不同的理解。若是刑警队工作人员的威胁手段或者程度达到上述所说的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标准,其则构成刑讯逼供罪。被刑讯逼供者可以向其他机关或者部门反映或者被告人可以在庭审中向法官说明此种情况,进而追究实施逼供行为者的刑事责任。
 
在刑警队录口供被威胁怎么办?(图1)
 
       另外,“威胁”可能只是口头上的警告或者轻微恐吓,并未达到“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的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还规定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轻口供,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口供”应当予以排除。这是刑事诉讼中极其重要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程序上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保障。而且,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生活中,若是在公安机关录口供被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进行威胁的话,严重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人民检察院保案,未达到犯罪情节时,应该及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做笔录进行更正。在必要时,应该委托律师介入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威胁恐吓的行为,可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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