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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2-10 08:50 浏览:   标签:特别自首量刑
       想必大家都听过“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是犯罪类影视剧中的经典台词,在现实中我国确实有坦白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但其仅是在司法实务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且适用前提是不存在法定量刑情节“自首”或者“立功”。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严重影响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受的刑罚程度,我们今天先共同了解一下自首制度,尤其是其适用后究竟可以减刑多少呢?
 
       自首制度,也称为自首从宽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采纳的量刑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是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等的投入,符合刑罚经济原则,历来受到重视。
 
       我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此为一般自首,也被称为普通自首。第二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此款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或者余罪自首。这两种自首适用的主体和供述内容上均有不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自首适用次数更多,所以下面主要阐述一般自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成立一般自首须具备两个要件
 
       (一)自动投案
 
       也就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收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另外,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自动投案一般应基于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志,若并非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须注意,犯有数罪的,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之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图1)
 

自首可以减刑多少年?

       具有自首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有自首情节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及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相关规定,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但是,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也就是说,若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至少可以减少1年2个月。
 
       自首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惩办和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兼顾了惩罚犯罪和教育改造罪犯,有利于预防犯罪,快速侦破案件,节省司法资源,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悔过和赎罪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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