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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9-10 15:02 浏览:   栏目:动态
       九月的北京,风清云淡,秋果飘香。衡宁小院第一期“衡宁法律论坛”于9月3日下午2点正式启程。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1)
 
       首期“衡宁法律沙龙”的主题是: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大成刑委会副主任、大成丽人刑辩营主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院副院长娄秋琴律师主讲。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巩志芳律师主持。娄律师从金融领域案件认定所涉及的类别出发,以集资类案件、期货类案件为例,逐个探讨一类案件刑事、民事、行政交叉问题。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2)
 
       天津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北京鑫兴(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海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明经律师,甘肃君意律师事务所主任马书林律师、安心保险法务总监周玉华女士、崔春辉律师、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董斌律师、北京国振律师事务所孙璐律师、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梁艳艳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王楠律师、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律师、创始合伙人巩志芳律师、潘熠律师、张哲钊律师、律师助理陈文扬,以及实习生们参加了本次沙龙。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3)
 
       娄秋琴律师首先对金融领域刑行交叉案件中“行政认定”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从现行司法解释来看,行政认定不是非法集资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必经程序,在案件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中,行政认定有参考作用。但在证券期货案件中,证监会作出行政认定的现象非常普遍,行政认定函通常成为刑事审判中非常重要的证据,鉴于行政认定函作出的机构的权威性和内容的专业性,实务中辩护律师的质疑意见很难得到采信。娄秋琴律师认为,行政认定与刑事认定的标准不同,目的不同,依据不同,过程亦不同,行政认定函本身属于何种法定证据类型以及能否直接转化为刑事证据亦不明确,与这些问题相对的,又是行政认定对金融犯罪领域司法裁判活动具有极大影响的现状,这种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急需解决。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4)
 
       在金融领域的刑民交叉问题探讨中,娄秋琴律师提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集资人虽暂无偿还能力,但在暴雷前积极协商还款、达成谅解,有利于在量刑上获得有利后果。但对于选择性的与部分投资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这一行为,潘熠律师却认为,有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共谋,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升格为集资诈骗罪的风险。对于这一观点,与会嘉宾进行了非常热烈的讨论,沙龙模式一度由一人主讲变为了众人参与。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5)
 
       孙明经律师认为,投资人私下接受还款的行为是私力救济行为,且对该行为导致其他投资人的利益受损并无认识义务,不能认定为犯罪,除非接受了超越还款数额的额外利益,或经侦查这种协议还款行为的目的在于规避将来的履行。娄秋琴律师认为,部分投资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集资人私下达成还款协议的行为,并根据合同获得本金与利息是其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当讨论到集资合同问题时,崔春辉律师提出,非吸案件中,会有一部分投资人的本金及利息已经得到了履行,但在集资手段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集资人与投资人订立的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即使意见履行完毕合同,也可能因合同无效而被要求返还已得到的利息。孙明经律师认为这是一个理论与实践冲突的问题,在实务中要考虑社会效应。陈文海律师等嘉宾也对金融领域刑民交叉案件相关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6)
 
       经过求同存异之后,娄秋琴律师还结合自己亲自代理的非吸案件中的投资人一方的办案经验,提出刑事案件判决之后,也可以根据案件中存在过错的主体帮助投资人提起损害赔偿责任之诉,在现实中虽然有一定困难,但并不是没有成功的案例,律师应当具备这样的思路。
 
       对集资类案件的相关问题经过激烈探讨后,娄秋琴律师结合最新颁布的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对证券期货类案件中的刑行交叉问题进行了讲解。娄律师认为,201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但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堵漏条款“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进行了细化,而且对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其中增加规定了“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这一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即存在操纵行为在成交量或交易量仅达到行政违法而不构成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时,因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就可能因该条新增的规定直接将案件作为情节严重的刑事犯罪进行处理,这显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况且违法所得一百万元这一数额的规定,还没有设置计算的起算时间,特别混淆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也容易产生以结果归罪的后果,导致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处罚范围的不当扩大。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7)
 
       最后,娄秋琴律师认为,目前刑法与行政法存在脱节的情况,刑法上对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未规定明确的罚金比例,但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中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这导致现实中行政处罚的罚款可能比刑事处罚的罚金还更严,以至于在单位涉嫌证券期货类犯罪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更轻的财产处罚的结果,而可能放弃无罪辩护。因此,刑法与行政法在处罚条款上如何做好衔接也是立法界应当关注的问题。
 
衡宁法律沙龙丨娄秋琴主讲:金融领域的刑民行交叉问题(图8)
 
       最后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对首期“衡宁法律沙龙”做了精彩的总结。无论是娄秋琴律师对金融领域刑民行交叉问题的精彩讲解,还是各位嘉宾辩论式的分享见解,都让参加活动的所有人受益匪浅,而这也是衡宁所举办法律沙龙活动的初衷。衡宁希望通过举办沙龙活动,在倾听、交流的过程中,让参会的人获得知识与技能上的提高,也希望将律所打造为法律人共同的“家”,在家之中,大家可以无所拘束、畅所欲言。道理越辩越明,思想碰撞出的火花更加耀眼,各位嘉宾的讲解分享,既让衡宁人收获满满,也为衡宁法律沙龙创造了一个极好的开始。衡宁将会办好之后的沙龙活动,贯彻“家”的理念,营造“自由”的氛围,坚持“有收获”的目标,将“衡宁法律沙龙”打造成品牌活动。希望法律界人士莅临律所参观交流,分享见解,这里有茶有酒,会以招待家人的态度,迎接诸位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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