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作人员往往因为身份特殊,在日常生活中收受礼物、红包都会特别敏感,经常有人会疑惑,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收受5000元红包会立案吗?是否构成受贿罪?
一、国家公职人员收红包是否构成受贿?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在认定受贿时,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贿赂,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
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红包只是基于日常生活中他人表示感谢、联络感情或者人情往来等情形的,并非涉及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不是“权钱交易”,则国家公职人员不涉及受贿罪。
二、受贿罪的立案标准?
除了要认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红包的行为是否满足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还要考虑犯罪立案标准。根据193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如果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5000元的红包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然满足受贿罪的立案条件,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