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此时意味着整个案件的审理活动暂时停止了,由于此时案件结果仍没有明确,被告人可能仍被关押在看守所内,那么律师可以会见吗?
一、什么情形下刑事案件会中止审理?
刑事案件中止审理是指在受理刑事案件后,因发生某种特定情况,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审理活动,待具备继续审理条件后,再恢复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在中止审理的情况下,如果之后导致中止的原因消失之后,那么就应当恢复对
刑事案件的审理。当然,之前中止审理的期间是不会被计入案件的审理期间。
二、刑事案件中止后律师可以会见吗?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意味着在被告人被定罪量刑之前,只要被关押在看守所内,辩护律师基于工作需要都可以同被告人会见。刑事案件中止的,律师仍然可以会见被告人。
三、刑事案件中止和终止有何区别?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主要有以下情形:
1、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的中止与终止并不是一回事,在裁定中止审理的情况下,之后还会恢复对案件的审理。但如果是诉讼终止的话,那就是停止了诉讼程序,之后并不会再恢复对案件的审理。
总结:
刑事案件在遇到特定情况时,法院可以裁定暂时停止审理活动,待具备审理条件后,之后再恢复审理。在中止期间,律师基于工作需要仍然可以会见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