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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哪些损失不予赔偿?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04-08 14:03 浏览:   标签:
问:刑事案件毕竟不同于民事案件,有些损失是不予赔偿的,具体由哪些呢?
 
答:
1、精神损失不赔偿;
 
2、今后可能得到的或通过努力才能争得的物质利益;
 
3、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不能再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
 
4、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起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根据《关于刑事裁判涉及参禅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3条规定,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1、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2、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3、其他民事债务;
4、罚金;
5、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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