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起诉分为两种,一种是公诉案件的起诉,另一种是自诉案件的起诉。无论哪一种都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刑事自诉案件的起诉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这是关于自诉主体方面的条件,即原告的身份要合格。
2、提起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这是关于自诉对象方面的条件。提起自诉必须向法院提供确定的被告人姓名、性别、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情况,使控诉有明确的对象,便于法院通知被告人应诉。
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5、自诉人可以用书状或口头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二、刑事公诉案件的起诉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
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刑诉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