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挪用公款罪主要分为三种情形,每一种情形都有其特定的法律后果和定罪标准。以下是对这三种情形的详细阐述。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犯罪活动,比如赌博、走私、贩毒、嫖娼等。这种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 “数额较大” 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例如,某公职人员挪用单位公款用于参与地下赌博活动,即便挪用的金额相对较小且挪用时间很短,也可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这里所说的营利活动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牟利活动,如存入银行收取利息、用于集资、开办公司、购买股票、国债等。此情形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
例如,某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单位 5 万元公款用于自己投资入股一家企业,就属于这种情形。
对于 “数额较大” 的认定,一般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 “数额较大” 的起点(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活动,且数额较大、超过 3 个月未归还。
例如,某公职人员因个人家庭突发状况,挪用单位公款用于支付家人的医疗费用,超过 3 个月仍未归还该笔款项,就符合这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