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属于继续犯,只要行为人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非法拘禁他人,不论时间长短,都是本罪既遂,非法拘禁时间的长短可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但是如果时间过于短暂,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的,不应以犯罪论处。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即他人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本罪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利的他人。“他人”是否以有自主意思能力并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人为限,理论上仍然有不同的认识,但通说认为对没有自主意思的能力的婴儿或者丧失自主意思的能力的精神病患者、醉酒的人的管束行为,不能认为是对其人身自由的侵犯。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具体方法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但不论是何种方法,都要求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是非法的,才能构成
非法拘禁罪。所谓拘禁,是指以强制方法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行动的自由,具有非法性和强制性。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犯罪的动机可以有多种,例如索债、报复、耍特权等,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我国《刑法》第2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罪立案标准: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中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即: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
(2)三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符合刑法典第238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具有非法拘禁行为,且达到上述立案标准则应当立案审查,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