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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应如何适用?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19-10-21 09:41 浏览:   标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国的刑罚的种类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是主要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则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而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我们熟知的“剥夺政治权利”正是附加刑中的一种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根据刑法典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以下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其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可以适用于严重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既可以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可以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应当附加适用
 
       即人民法院没有自由裁量的余地,只能依法在适用主刑的同时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6、57条的规定,应当附加适用的情况有以下两种:
 
       (1)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依据为犯罪分子的犯罪性质,即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管对其适用的主刑为何种刑罚,都应当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但是依照刑法分则规定独立适用的除外。此种犯罪往往都利用了其享有的政治权利。
 
       (2)对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种情况下的判处依据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刑刑种,至于犯罪分子因为实施何种犯罪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则在所不问。
 
剥夺政治权利应如何适用?(图1)
 
       2、可以附加适用
 
       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典第56条的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此外,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独立适用
 
       即剥夺政治权利与有关主刑相并列供选择适用,一旦选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就不能再适用主刑。例如,刑法典第105条规定,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在这里,其就是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三种主刑相并列供选择的刑罚方法,对其只能独立适用。
 
       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而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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