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人出于打击报复、嫉妒等这样或者那样的目的实施毁坏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小到砸门砸窗,大到焚车烧房,很多情况下会给他人造成或多或少的经济损失。那么,刑法上是否规制这种行为呢?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可以定罪吗?
由于社会公共财产和每个公民的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对于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为了更好的打击、惩罚行为人和保护公私财产,我国刑法将其纳入规制范围。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为:
(1)犯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有形的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但是破坏特定公私财物,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应依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2)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包括砸毁、撕毁、压毁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日常生活中,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符合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情形的,就可以定罪给予刑罚处罚。
解决纠纷等的方式多种多样,千万不能简单粗暴的以毁坏他人财物的方式来进行,一旦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达到刑法上“数额较大”标准则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