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正处于如火如荼的进行时,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了几千件涉黑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了应有的刑罚处罚,维护了社会安定。我们在新闻媒体上多多少少都了解到近些年的一些重大涉黑案件。
什么是涉黑案件?
“扫黑除恶”其实就是扫除黑恶势力,因此所谓的“涉黑案件”就是指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即涉嫌触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犯罪行为。该条规定了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在具体介绍这三个罪名之前,我们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处于一般犯罪集团与黑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过渡形态,我国目前并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大规模的、对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黑社会组织,但是全国各地都存在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他们严重破坏法律秩序,严重威胁着社会治安,使公众生活丧失安全感,必须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根据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组织特征。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由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但是在实践中,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增强隐蔽性,往往采取各种手段制造“人员频繁更替、组织结构松散”的假象。
(2)经济特征。一定的经济实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坐大成势,称霸一方的基础。其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但由于地区发展水平、行业利润空间等不同,在实践中并未要求其经济实力必须达到特定规模或数额,而且无论其获取财产的方式合法与否,只要将其中部分或者全部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维系犯罪组织的生存、发展即可认定。
(3)行为特征。暴力性、胁迫性和有组织性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方式的主要特征,但有时也会采取一些其他手段,如以暴力、胁迫为基础,在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已对他人形成心里强制或威慑的情况下,进行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等。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特征,也是其区别于一般犯罪集团的关键所在。
实施了哪些行为会被认定“涉黑”?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该罪属于故意犯罪,若行为人在不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或者在被欺骗的情况下而加入其中的,不构成犯罪,但行为人如果后来发现自己加入其中而不退出,并参与犯罪活动的,仍可构成本罪。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指我国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行为。这里的“我国境内”主要是指我国内地;“发展组织成员”是将境内、外人员吸收为该黑社会组织成员的行为,也包括对黑社会组织成员进行内部调整等行为。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正常活动。所谓“包庇”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逃避查禁,而通风报信,隐匿、毁灭、伪造证据,阻止他人作证、检举揭发,指使他人作伪证,帮助逃匿,或者阻挠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查禁等行为。“纵容”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放纵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对于涉黑案件一经发现必定严惩,生活中若发现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一定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反映,争取早日铲除毒瘤,还人们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