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来了解网络信息犯罪,随着科技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网站应运而生,在这些网站上人们可以获取很多资讯和信息,那随之带来的是,如何有效确保这些信息内容是合法的呢?这就需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切实履行到位安全管理义务。如果没有尽好这项义务,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履行到位安全管理义务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根据《刑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上述规定明确了网络服务者的安全管理义务,但我们需要先来了解,什么是网络服务提供者?
司法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了界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1、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2、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3、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运营者”并非同一概念。“网络运营者”是指:“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本罪的犯罪行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比如国务院关于《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规定,要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等。
二则是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监管部门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改正措施。
三是导致了严重后果,如刑法中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网络服务者为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平台,但也应该对所传播的信息尽到监督管理的责任,否则网络平台终有一日会产生诸多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