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涉黑案件”就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仅从罪名字面含义来看,“组织”意味着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而且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一般“涉黑”都会有暴力性特征,那么就是说多人打架有可能成为涉黑案件。那么究竟多少人打架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呢?下面跟着小编来看看吧。
几个人以上打架算是涉黑案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等“聚众型”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均要求行为人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才可能成立相关犯罪。其实,对于“人数”方面在《刑法》总则部分就有相关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解决的是违法行为的归属问题,比如入室盗窃案件中,一人入室实施偷盗,一人在室外望风,若分开来定罪的话,室外那个人因并未实施任何违法行为而不受处罚,但其确实为偷盗成功提供了助力,所以按照共同犯罪理论即可将该财产损害归属于这两个人,这两个概念对司法实践中的多人犯罪,尤其是对团伙犯罪案件(如盗窃团伙、人贩子等)的认定、办理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办理团伙犯罪案件,凡其中符合刑事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应按犯罪集团处理;不符合犯罪集团基本特征的,就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并根据其共同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该重判的重判,该轻判的轻判。犯罪集团的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是危害性更大的一种犯罪形式,对其我国一贯主张坚决打击,但是不要把3人以上共同犯罪均当作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来严厉打击,其还应当符合其他特征。
涉黑涉恶案件本质上属于集团共同犯罪,所以其应当满足刑事犯罪集团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即:
(1)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刑事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有的首要分子是在纠集过程中形成的,有的则是在纠集开始时就是组织者和领导者。
(4)有预谋地实施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一般在10人以上,并且应具有一定规模,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还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或活动规约。仅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组织特征”来看,单纯的人数是无法判断是否符合该特征的,更别说以此来确定是否“涉黑”,人数只是构成该犯罪的要素之一。
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同罪不同刑”的情形,这是因为共同犯罪仅解决违法行为的归属问题,而不解决责任承担问题,应当根据行为人在案件所其的作用对依法其进行准确量刑。同样,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在处理时也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对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从严惩处;对受欺骗、胁迫参加犯罪组织、犯罪集团或只是一般参加者,在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多少个人打架其实与是否涉黑并无必然关系,是不是涉黑主要看打架的行为人是否为涉黑会性质组织,也就是除“10人以上”外是否符合涉黑案件的其他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