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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人构成何罪?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9-24 09:06 浏览:   标签:
导语: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律视微言,前面我们提到了几种非法侵害计算机的行为,可得知行为人往往是需要一些技术或者工具才能进入到他人的计算机系统中,比如黑客程序、木马病毒等,那给行为人提供这些程序、工具的人又构成何罪呢?今天我们就要来介绍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是指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
 
那什么算是“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
 
(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
 
(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比如钓鱼网站、木马病毒等,其作用在于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的情况下,促使他人利用其制作的程序实现侵入、控制计算机系统的目的,已经严重危害了计算机系统的安全。
 
若行为人为其他人提供以上程序、工具,致使他人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
 
(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
 
(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罪的规定表明在于不仅是具体去实施网络犯罪的人要受到法律的谴责,为其提供帮助的人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特别是网络犯罪,往往需要依赖一些计算机技术,而真正的科技技术应该是用于生产发展,而不是用于帮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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