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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9-24 09:07 浏览:   标签:
导语: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我们继续来了解网络信息犯罪,相信很多人遇到过电脑感染病毒导致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形,实践中有的犯罪分子也是这样故意制造病毒程序,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而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这种行为,若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图1)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行为方式都有哪些?

 
本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技术手段,非暴力的破坏计算机系统,进而影响计算计系统的正常运行。其方式是多样的,综合司法实践,一般有以下行为:
 
第一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第二种,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
 
第三种,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我们结合一个案例来看,某能源科技公司的员工韩某、刘某、赵某对站内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中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的后台参数进行篡改,造成二氧化硫、烟尘等污染物在线监控数据与实时上传到国家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严重不符,致使环保部门不能有效监控该企业烟气污染物是否超标排放。
 
从三被告的行为来看,他们采取的行为是属于上述情形中的第二种,对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导致有关部门不能对环境空气质量正确评估,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干扰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需注意的是,实施上述的行为的同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是故意,如果误将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程序删除的,或者过失将病毒程序引入计算机系统,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使用的,并不构成本罪。
 
关于本罪的量刑问题,主要把握是否构成严重后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后果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主要软件或者硬件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操作的;
 
(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为一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一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果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造成为五百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提供域名解析、身份认证、计费等基础服务或者为五万以上用户提供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累计一小时以上的;
 
(三)破坏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能源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或者应用程序,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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