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使值班律师制度进法典,有力地推进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也是司法人权保障制度发展和完善的重大举措。
作为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对加强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常铮律师近年多次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到各地调研,对值班律师制度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在第十三届尚权刑辩论坛上,常铮律师对值班律师的参与现状、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如何完善进行了深入阐释。
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律师朋友大家下午好!
非常高兴来到合肥来参加这个活动。以前参加尚权论坛都是组织者,这次是客人,所以,特别感谢毛立新主任、感谢会议主办方的邀请。今天也是尚权合肥分所盛大开业,在这里衷心祝愿尚权律师事务所,不忘初心,再创辉煌。
本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其实是两个关键词,“刑事全覆盖”和“值班律师”。前面的专家谈了很多,我就结合自己的经历简单谈一下学习感受。一方面,我现在跟樊崇义先生读博士,有幸参与老师关于值班律师的试点调研,在调研中接触了公检法、律师,从各方面了解了很多实践中的情况;另一方面,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开始后,司法部组织全国法律援助律师培训,当时让我去讲课,所以对值班律师也做了一些研究。我自己作为一线刑辨律师,也参与办理过认罪认罚案件,对值班律师这一块也有直接的感受。结合这几个方面我想谈四点。
第一,谈一谈主题中的“全覆盖”和“值班律师”这二者是怎么联系在一起的?刚才主持人也讲到了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由此可以看到,全覆盖还仅仅局限在法院审理阶段的全覆盖;值班律师的参与也仅限于适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那在这个程序中,值班律师能做什么呢?从司法实践看,值班律师还主要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认罪认罚的案件大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值班律师不出庭,主要是在庭前给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确认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合法性,并让被告人签署一些格式文书。这就是目前法院审理阶段值班律师参与的工作现状。其实很多地方并没有做到全覆盖,指派不指派律师的通知权在法院,法院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就没有律师参与其中。
第二个问题谈一下“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并不是因为“全覆盖”才产生的概念。这个概念最早出现在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中,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之后,2016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这两个文件中也都有关于值班律师的规定。到了2017年,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再次提到“值班律师”;同年,两高三部颁布的《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则是一个对值班律师比较系统规定的文件。最终还是都归结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2018年刑诉法修正案,将值班律师制度写进法典,这是刑诉法修改的一个亮点。但刑诉法对值班律师的规定并不是特别清晰,关于值班律师的定位等问题,还比较模糊,一直以来理论界、实务界都存在很多争议。追根溯源,值班律师制度的起源在英国,但我国的值班律师与英美国家的值班律师不同,他们解决的是最初一公里的问题,在犯罪嫌疑人被抓后,还没有律师介入前,由值班律师提供帮助;而我们解决的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是从速裁程序中产生的,速裁程序、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都是从法院审判阶段开始推的,认罪认罚案件主要是在检察院阶段,我们是从后往前推的,所以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显然和本源的国外值班律师制度不同。
第三,谈一下我国值班律师的参与现状。根据调研及我自己参与办案的情况,最直接的感受是,值班律师的数量不够。目前,很多地方法院80%以上的案件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值班律师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保障性制度,显然值班律师的数量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如何调动更多的社会律师,特别是资深的专业律师参与法律援助,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的方法。
目前,值班律师的参与主要还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主要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从我们调研情况看,很多地方侦查阶段还没有值班律师参与。厦门的集美区在侦查阶段推值班律师制度,这样的情况是少数。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主要工作还是签署具结书时在场。但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协商是核心,值班律师在这个方面还没有充分发挥出作用。法院阶段,值班律师的参与也是有限的。
第四,谈一谈值班律师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如何完善。至少有两个问题值得探讨。第一个就是值班律师的定位和职责问题。从新刑诉法的规定看,对值班律师的定位是“提供法律帮助”,显然和辩护人是有区别的。但从刚刚出台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指导意见》看,赋予了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这些其实是辩护的职能。也就是说定位在“法律帮助者”,但干的是辩护人的活。我个人的观点是,值班律师不是辩护人,就是提供法律帮助。法律援助的服务也可以分级,值班律师就是提供初级服务,应急性的法律服务。如果需要更深入的辩护,应推动值班律师向法律援助律师转化。
之所以给值班律师定位为“提供法律帮助”,这也符合值班律师的本源要求,最终还是要回归到应急性作用。
此外,从目前的实践看,即使赋予值班律师辩护人的职能,律师也没有实现这个职能的条件。现在大多数认罪认罚的案件都是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案期限很短,对于复杂一点、案卷材料多的案件,律师接到指派后,根本没有充足的时间阅卷。如果现实不了,还要赋予律师这样的职责,那律师极有可能陷入不尽职尽责的困境,反而是增加了值班律师的负担。而经费保障也达不到值班律师去做辩护人应做的工作的程度。所以这样的规定还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