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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职务犯罪问题算自首吗?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9-17 08:41 浏览:   标签:特别自首量刑
大家都知道实施犯罪行为后积极、主动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职务犯罪因为具有特殊性,大部分案件由监察机关负责调查,如果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是否算自首呢?
 
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职务犯罪问题算自首吗?(图1)
 

一、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算自首吗?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上述的规定,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成立自首的两个法定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
 
(一)自动投案
 
在职务犯罪中自动投案应当是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当然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外,还应包括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从上面两个条件可以得知,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问题,说明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并不能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而是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并不能认定为自首。
 
但是仍然有例外情形,如果职务犯罪的嫌疑人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以构成自首: 
 
(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 
 
(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 
 

二、单位自首的认定条件

 
除了自然人会构成职务犯罪,单位也可能构成,比如私分国有资产罪、单位行贿罪等,这种单位犯罪的,能不能自首,怎么自首呢?在单位犯罪案件中,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就可以认定为单位自首:
 
(1)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
 
那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怎么认定自首?
 
第一种情况,单位已经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但是如果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种情况,单位并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认定为自首。 
 
以上就是在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交代职务犯罪问题是否构成自首的相关细节,说明要想构成自首,需要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下交代情况并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没有自动投案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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