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刊词:
柏拉图说,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幸福。而一个人如果想要获得幸福,首先需要找到通往幸福的路径。提到刑事辩护,您可能觉得离自己很远,谁没事会犯罪呢?法国著名律师弗洛里奥所著的《错案》一书中有这样一段话,值得大家深思:“请不要以为您是一位行为端正的好父亲、好丈夫、好公民,就一辈子不会与当地的法官打交道。实际上,即使是最诚实、最受尊重的人,也有可能成为司法部门的受害者。”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一个人的权利都有可能被剥夺。
由衡宁律师团队分享的“刑事诉讼100问”就是想让大家了解,在自己或家人朋友面对刑事责任追究时,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100问”今天由常铮律师分享第18问:刑事案件中哪些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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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众朋友们大家好,我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的常铮律师,由衡宁律师团队给大家带来的刑事诉讼100问,今天由我继续为大家分享第18问。刑事案件中,哪些损失是不予赔偿的。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中,法律所规定的赔偿范围是因为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显然,精神损失是不赔偿的。此外,可期待的物质利益也是不予支持的。另外,引起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是不能够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解决的。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一般应当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返还给被害人。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一般也不予受理,但是可以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就不受上述限制。
在被执行人在(被)执行过程中,他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这时如果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费用的,那么他的赔偿顺序是,首先应该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其次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之后才是他的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在他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需要支付赔偿的时候,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费用是在最先得到支持的。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