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广告,大家都见过,楼道里、公告栏上,电梯里,甚至是车站哪贴的都有。还有那些发小广告的人,“游泳健身看一下,海景公寓看一下”,他们甚至把小广告直接塞到你手上,不管你想不想看。其实这里面除了成年人外,还会有未成年人参与其中。
近期一则新闻报道,时某某、殷某某先后组织自己三名子女和另外三名“招募”来的小工,在上海某地铁站口发小广告,屡教不改,并先后五次在与地铁保安发生冲突,日前,时某某、殷某某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二千元。
参与发小广告的六名未成年人,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虽然他们有违法的行为,但是还是对他们进行分级保护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惩处他们的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训诫、教育等方式让他们能够明辨是非,回归正常的生活中。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在侵犯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及身心健康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打击本款规定的犯罪行为,首先能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权利免受侵犯、身心健康不受摧残,其次可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因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身心健康是本罪的主要客体,社会管理秩序是本罪的次要客体。
本罪的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与《刑法》262条第1、2款的规定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扩大了保护的范围。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未成年人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这就是说行为人组织未成年人实施的盗窃、抢夺、敲诈勒索的行为没有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标准,但是已经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由此,只有符合上述4项内容的行为,才能被认定为违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属于违犯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符合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三)主体要件
从该条的规定来看,本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非常明确,即故意,既包括组织者明知自己是组织未成年人实施违犯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直接故意,也包括组织者可以按照普通人的理解推断出是未成年人,而仍旧组织其进行违犯治安管理的活动的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行为时并不知道对象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实施行为之后的某个时刻了解了对象的年龄,但却没有停止行为,仍让进行组织活动,那么也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