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地区都是最严厉的法律,社会公众对其是敬畏的,但它只是预防犯罪和制裁犯罪的一种手段,奉行“宽严相济”的理念,具有谦抑性,例如减刑制度就是对这点很好的诠释。目前,我国的刑事案件大多集中于涉黑案件,众所周知“涉黑”意味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对于这类犯罪分子可以适用减刑吗?
涉黑案件坐牢可以减刑吗?
对于这个疑问,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一下减刑制度。减刑是我国在长期教育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两者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
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刑,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对象范围,除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时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应终身监禁的外,仅受刑法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另外,被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而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形外,一般不得减刑。
(2)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刑法典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人民法院依法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3)实质条件。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涉黑案件是指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根据上述减刑适用的条件,其对象条件的除外情形仅限于“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时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应终身监禁的”,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属于该种情形,所以只要涉黑案件的犯罪分子符合减刑适用的刑种、限度条件以及实质条件,是可以减刑的。
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减刑”的情形包括:(1)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5)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涉黑案件的罪犯,若没有再构成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被同时决定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应终身监禁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符合条件的,是可以适用减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