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看一些法制报道的时候,经常会看到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xx年,缓刑xx年。被告人听到自己被判处缓刑的时候也松了一口气。那么到底什么是缓刑呢?缓刑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是什么呢?
缓刑,就是对于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这说明,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缓刑。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此外,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缓刑的考验期是一定比原判刑罚的期间长的,仔细观察就会发现,我们看到的判缓刑的案件,缓刑的期限一定是长于原判刑期的。其中拘役的考验期不能少于2个月,比如如果判了1个月的拘役,那么缓刑也不能是1个半月,最少也是2个月。有期徒刑也是不能少于1年,大于5年。
对缓刑犯的考察和缓刑的撤销: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