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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铎律师 | Ling duo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第四届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东城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副秘书长

简介:


令铎律师入行8年时间,始终专注于刑事业务,曾长期就职于业内头部刑事业务团队,成功办理了多起疑难、复杂,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在涉黑涉恶犯罪、网络犯罪、经济犯罪的辩护工作中取得了业内瞩目的成果,以专业、细致、务实的工作风格赢得了客户的一致好评。


教育背景: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法学学士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刑事诉讼方向 法学硕士


代表案例:


一、涉黑涉恶案件


1、欧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二审,一号被告人辩护人)


本案系广西省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猎狐行动”扫黑除恶专案,欧某某作为一号被告,被公诉机关指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共计七项罪名,一审法院判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四项罪名不成立。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上级检察院支持抗诉,二审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原判。本案历时2年1个月,两审庭审累积18天,令铎律师作为一号被告人欧某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一、二审的辩护工作,因欧某某曾因盗伐林木等罪名入狱,属于累犯,且三联生活周刊等主流媒体对其进行过题为《岑溪:黑帮与政治》的负面报道,社会舆论环境较为不利,辩护人顶住种种压力,通过精细化辩护,最终实现了全案摘黑的理想结果,据悉,本案为广西地区首例历经两审程序全案摘黑的司法判例。


2、王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二审,一号被告人辩护人)


本案系山西省朔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3号专案,由山西省检察院挂牌督办,王某作为一号被告,被公诉机关指控包括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等八项罪名,令铎律师作为一号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全程参与了本案一、二审的辩护工作,一审开庭前辩护人就被合议庭告知必须在四天内完成庭审,且当地司法局领导明确要求辩护人配合审判工作,辩护人顶住压力坚持全方位精细化辩护,借助庭前申请出庭的证人当庭的关键证言,在最终历时十二天的庭审中就案件争点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最终判决非法拘禁罪指控和三起寻衅滋事指控不成立,实现了有效辩护。


3、孙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四号被告人辩护人)


本案侦查阶段伊始,孙某某因一号被告人亲兄弟的身份,加之被指控与多起暴力性行为有关,被侦查机关认定为骨干分子,令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人介入后,就所涉事实定性与公诉机关多次沟通,并积极推进认罪认罚程序的适用,最终说服公诉机关以一般参加者的身份对孙某某进行追诉,并取得较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4、杨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一号被告人辅庭律师)


该案系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后的全国首例涉黑案件,最高检专门从全国抽调4名公诉人形成专案组支持公诉,令铎律师作为一号被告杨某某辩护团队的一员,全程参与了本案的辩护工作,承担了嫌疑人会见、辩护意见撰写、与承办人沟通等辩护工作。


5、闫某恶势力组织犯罪(一审,二号被告人辩护人)


本案系列事实系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某新兴工业区,因涉及当地营商环境,被当地政府重点关注,令铎律师作为五号被告人闫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后,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本案事实定性及所存在的程序问题先后与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进行十余次沟通,在工作过程中取得了当事人的绝对信任,即使在公诉机关当庭将其升为主犯并将量刑建议翻倍的压力之下,依旧坚持无罪辩护,最终取得了准无罪的押期判决。


6、于某某恶势力组织犯罪(一审,辩护人)


本案系澳门纪晓波开设赌场案的关联案件,令铎律师作为于某某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介入本案,通过与当事人的会见及与承办人的有效沟通,检察机关最终对于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顺利实现取保候审。


二、经济犯罪案件


1、李某某诈骗案(二审,五号被告人辩护人)


本案系跨国MMM金融互助平台系列案,央行在官网数次发布针对该平台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社会影响极大,号称世界最大庞氏骗局,具体到本案,涉案金额高达42亿余元,令铎律师作为五号被告李某某的辩护人参与了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本案二审阶段辩护工作。


2、王某某诈骗案(一审,二号被告人辩护人)


本案系通过学理辩护与规范辩护相结合而取得理想辩护效果的典型案例,被害人杨某因与他人结仇,找到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处,意图雇凶杀人,王某某在收取杨某酬金后,制造了一系列假象欺骗了杨某,使其相信已完成侵害行为,最终杨某发现仇家并未受到任何侵害,遂以诈骗为由报案,令铎律师介入本案后,通过梳理案件事实,制定了“被害人过错”+“偶然防卫”的组合辩护策略,虽然本案被害人在与王某某之间并不存在过错,其过错在于意图侵害第三人,而偶然防卫作为一个学理概念,并未被我国成文法所吸收认可,但辩护人通过两者的结合,以偶然防卫理论予以说理,并通过被害人过错从轻制度予以落地,最终收获了理想的量刑结果,在检察院量刑建议为5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判决一年半。


三、职务犯罪案件


1、张某某行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


本案系属震动政坛的“甘柴烈火”系列案,张某某作为火某某领导班子组成人员,且曾担任地州级政府、交通厅等核心部门要员,令铎律师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就部分指控的定性、涉案金额等问题制定详尽务实的辩护方案,并与承办人充分沟通,较好的实现了两个效果的统一,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2、黄某某单位行贿案(一审,辩护人)


本案涉及信用联社总社某厅局级官员,且受贿一方因生活作风等原因社会影响较为恶劣,令铎律师作为行贿一方黄某某的辩护人介入本案后,结合本案事实制定了改变定性的辩护策略,最终说服检察院将指控定性由行贿变更为单位行贿,最终实现了押期判决。


四、计算机网络犯罪


1、刘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辩护人)


本案系最高检DNS劫持指导案例出台后的第一批同类型案件,公安机关以非法控制及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移送审查起诉,令铎律师作为刘某辩护人介入本案后,第一时间就本案技术细节与指导案例的不同之处予以充分论述,在审查起诉阶段形成三份书面意见,成功推动了本案走向的变化,公诉机关先是进行退补,随后决定不以在案鉴定意见作为控方证据,仅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罪以及被害单位报案时的20台危害范围(入罪门槛)提起公诉,最终获得有期徒刑9个月的押期判决。


2、王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审、辩护人)


本案系天津某区雷霆净网行动专案,涉案人数达三十余人,且王某某起初是以五号嫌疑人予以移送审查起诉,令铎律师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介入到案件后,先是根据王某某的客观行为提出指控内容应由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通过有效的庭前沟通,这一观点得到公诉机关认可,结合王某某具备的自首等量刑情节,最终王某某降为第30号被告人,并实现押期判决。


3、王某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一审、一号被告人辅庭律师)


本案系最高法干扰环保样本指导案例出台后的第一批同类型案件,与指导案例中的情形高度类似,辩护团队针对两个案件的细微区别,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和专家走访,最终形成一套专业性极高的质证意见,直接动摇了关键证据(水体水质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促使公诉机关极为罕见的当庭撤诉。


五、其他


1、张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审查起诉阶段)


本案系社会关注度极高的鹦鹉系列案的同类型案件,案发时新的刑法修正案还未颁布实施,通过令铎律师的介入,在已够罪的前提下,通过检察听证程序,最终获得了相对不起诉的结果,为当时法律环境下的最优解。


2、徐某某强奸案(侦查阶段)


本案系熟人之间发生案件,且嫌疑人徐某系某工科大学高精尖专业的技术人才,令铎律师介入后,通过对现场录像的细心比对分析,就事发前后的疑点向公安机关予以了充分阐释,同时积极引导嫌疑人家属与报案人磋商和解,并前往徐某学习单位就其平时表现予以取证,最终实现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撤案。


3、卢某某强奸案(侦查阶段)


本案系典型的仙人跳案件,令铎律师介入后,通过对报案人手机内提取到的事发前照片、现场电梯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的应用,成功动摇了办案机关的既有认知,最终实现在侦查阶段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