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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挪用公款罪(二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10:03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巩志芳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一案,xx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4)x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杨某当庭翻供,律师认为杨某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存疑;证人王某某在一审时和在侦查阶段所作《询问笔录》存在矛盾;证人孟某某证言取得程序不合法,证言内容不稳定,与在案客观证据相矛盾,难以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宣告杨某无罪。

二、判决结果

1、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14)x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
2、发回xx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案件评析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发回重审。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杨某挪用公款罪(二审)(图1)
 
杨某挪用公款罪(二审)(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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