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现在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越来越普遍,那么在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时,微信的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定罪吗?此外,刑事案件中哪些可以认定为证据?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一、刑事案件中证据有哪些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含以下种类:
(一)物证:物证是指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情况的实物或痕迹。如作案工具、现场遗留物、赃物、血迹、精斑、脚印等。
(二)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书、各种各样的公、私文书、租赁契约、结婚证、房产证、商标、信件、电报、牌号、车船票、各种运输单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三)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就遇到侵害时的案件具体情况所做的陈述。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
(六)鉴定意见: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由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的情况所做的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93条把电子数据列举为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项内容。
二、微信的转账记录能作为证据定罪吗?
从司法解释规定来看,微信转账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只要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具有合法性、关联性的话,可以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转账记录作为一个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微信转账记录是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定罪证据,但是其作为一个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此外除了电子数据,还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