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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帮助?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1-03-30 09:17 浏览:   标签: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意味着此时已经进入了侦查程序,那么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介绍。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帮助?(图1)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哪些帮助?

 

一、提供法律咨询

 
法律咨询的内容主要包括涉嫌的有关罪名介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制措施等等方面。
 
 (一)诉讼权利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应当告知其基本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强迫证实自己有罪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有对办案机关侵权行为、程序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3)犯罪嫌疑人有申请侦查人员回避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知悉鉴定意见和提出异议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有对刑事案件管辖提出异议的权利;
(6)有关刑事和解的权利。
 
(二)强制措施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强制措施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强制措施的种类;
(2)强制措施的条件、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3)强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规定;
(4)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及条件。
 
(三)侦查机关讯问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侦查机关讯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有核对、补充、更正的权利以及在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的义务;
(3)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自行书写供述和辩解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获得从宽处罚的权利。
 
(四)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
 
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关于犯罪构成与证据方面的法律咨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相关规定;
(2)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从重、从轻、减轻以及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3)关于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的相关规定;
(4)关于证据的含义、种类及收集、使用的相关规定;
(5)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二、提出申诉或控告

 
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犯罪嫌疑人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予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予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辩护律师可以要求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侦查机关及时处理,对不及时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四、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内未能办结的,辩护律师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总结:
 
总的来说,在侦查期间,律师接受委托后,自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情况,包括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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