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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等故意杀人案(一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09:44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巩志芳律师

一、案情简介

孙×1因李×1纠缠其前妻秦×1,遂起意对李×1实施报复。2012年8月12日晚,秦×1明知孙×1欲报复李×1,仍以学习驾驶为名,驾车将李×1带至xx市xx县xx火车站西北侧。其间,驾车尾随李×1乘坐的车辆,并伙同赵×在上述地点持事先准备好的改锥、镐把对李×1进行殴打,后开车将李×1带离现场。
 
秦×1在现场目睹李×1被殴打后,仍按孙×1的指示。孙×1将李×1带至本市xx区xx镇南xx村西后,再次持镐把击打李的头面部。经鉴定,李×1符合被他人用钝性物体多次击打头面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本案为法律援助案件,辩护人在受理本案后,为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认为本案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孙×1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在被抓获后能够如实交待所犯罪行,有重大立功表现,家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对孙×1从宽处罚。部分辩护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二、判决结果

根据孙×1、赵×、秦×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情况,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秦×1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孙×1、赵×、秦×1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李×3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万一千三百三十八元。

三、案件评析

孙×1遇事不能正确处理,被告人赵×、秦×1报复他人,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孙×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其亲属能够代其交纳部分赔偿款等情节,本院对孙×1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
 
被告人赵×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秦×1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秦×1的亲属能够代其交纳部分赔偿款,并考虑到赵×和秦×1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和作用,本院对赵×、秦×1分别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孙×1、赵×、秦×1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予以判决。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赵x等故意杀人案(一审)(图1)
 
赵x等故意杀人案(一审)(图2)
 
赵x等故意杀人案(一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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