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陈泓宇律师
一、案情简介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间,张某某利用担任西安xx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前身为西安xx销售公司上海分公司)经理一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西安xx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姬某职务上的行为,为北京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霍某等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于2009年至2011年间,通过其个人账户及其实际控制的上海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多次收取霍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50.05万元。
后因审计署审计,张某某于2013年5月23日通过上海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归还北京xx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人民币31.2万元,其余赃款现已退还并扣押在案。
由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律师受理此案后认为,张某某所犯贪污罪、受贿罪均存在自首情节,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全部退缴赃款,且身患重疾,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案件评析
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后果,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附:刑事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