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何俊律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xx县xx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xx县皖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金某2、刘某1、余某等人贿赂款共计160.5万元,为上述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律师接到案件后,依法帮助顾某某进行辩护,认为部分指控不当,并对顾某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的真实性及证人证言提出疑问,并对受贿款项的来源、理由、时间地点等细节的提出疑问,认为顾某某无罪。
二、判决结果
1、被告人顾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2、被告人顾某某违法所得122.8万元(已扣除退出的赃款)、金砖一块予以追缴。
三、案件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受贿案件,根据检察院指控以及法院审理,顾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附: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