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张兴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夏x于2011年11月12日1时许,在本市xx区xx楼一层保安宿舍门前,酒后因故使用折叠刀将其同事被害人王×1扎伤致肠破裂、左胸壁软组织损伤、鼻部裂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水果刀未扣押。被告人夏x于2015年4月30日被查获。夏x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虽说本案属于法律援助案件,但辩护律师在受理本案后发现,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夏x扎伤被害人后立即送其到医院治疗,并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有悔罪表现。夏x归案后如实供述事实,建议法院对夏x从轻处罚。经过辩护人的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以上辩护意见。
二、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夏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夏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案件评析
夏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夏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夏x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王×1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以刑罚
附:判决书说明(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