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张兴梅律师
一、案情简介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3)延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继续追缴赃款,退还给被害单位。
原审被告人常某某不服,以其为了公司的利益将职务侵占的187万元及挪用的230万元送给田学仁的,应认定行贿罪而不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原审法院认定的挪用资金230万元中的100万元,其挪用不到7日就返还给公司了,这部分不应计入。
田某某被中纪委调查期间,向中纪委交代了职务侵占及挪用事实,应认定自首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常某某的辩护人常铮、张兴梅提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常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
二、判决(裁定)结果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3)延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三、案件评析
本案一审代理律师也是常铮和张兴梅律师,在一审中也做了无罪辩护,但辩护意见未得到支持。二审中,法院认定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附:裁定书说明(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更正:裁定文书中辩护律师中李兴梅应为张兴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