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巩志芳律师
一、案情简介
xx市下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杨某在担任xx有限公司经理期间,先后三次私自将单位公款26万元人民币借给钢材商王某某用于营利活动,其中2013年4月23日借出的5万元已于2013年5月6日归还,其余21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已追缴。
杨某当庭翻供,律师认为杨某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及真实性存疑;证人王某某在一审时和在侦查阶段所作《询问笔录》存在矛盾;证人孟某某证言取得程序不合法,证言内容不稳定,与在案客观证据相矛盾,难以作为定案依据;请求法院宣告杨某无罪。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案件评析
虽然律师根据证据做了无罪辩护,但法院认定杨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挪用公款罪成立。
附:刑事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