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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受贿案(一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10:01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唐志伟律师

一、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3月至2011年年底,xx市xx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xx公司)承建了xx镇辖区内道路修建和镇区房屋立面改造工程,xx镇政府委派被告人王某某代表镇政府对上述工程进行监管,并负责对工程现场测量和认定工程量。在此期间,王某某利用上述职务之便,多次通过xx公司负责施工的副总经理孙某某和张某某索取、收受该公司财物,并为其谋取利益。
 
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某某不是受贿罪的适格主体。被告人王某某是镇政府一般工作人员,工程测量工作由多人现场参与,是公开透明的,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数额不当、事实不清。部分证人证言可信度较低,缺乏真实性。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

二、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三、案件评析

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贿赂27000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事实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处以刑罚。
 
附:刑事判决书说明(节选)(本案判决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王某某受贿案(一审)(图1)
 
王某某受贿案(一审)(图2)
 
王某某受贿案(一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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