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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

来源:衡宁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0-05-21 10:06 浏览:   栏目:2018年
代理律师:常铮律师、白雅岚律师

一、案情简介

一审认定,2015年7月至2016年5月,胡某为非法牟利,在无任何真实业务往来的前提下,通过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以其经营的xx公司名义,向平某某、许某某实际控制的三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4,411万余元,税款640万余元。
 
2016年5月,胡某假借xxx公司的名义向xx市xx区xx通讯器材经营部购买手机,并要求对方开具受票方为xxx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xx经营部当场开具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交予胡某,后胡某将上述发票交予平某某一方并收取开票费,相关发票价税合计50万元,税款7.2万余元。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二审辩护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证据补足。平某某、许某某的手机照片在取证程序、证明力上存在问题,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关于手机照片存在取证程序的问题,二审法院予以采纳。

二、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评析

二审确认,原判认定胡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胡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但辩护人关于涉案手机照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维持原判。
 
附:刑事裁定书说明(节选)(本案裁定书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
 
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图1)
 
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图2)
 
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审)(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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